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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宿舍内发病死亡 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8日   作者:张玉英

  丁某某在第三人山东某橡胶公司职工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其妻刘某因被告广饶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提起诉讼,近日被广饶县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丁某某自2014年2月始到第三人处工作,2015年9月5日23时许在公司职工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被宣告死亡。刘某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丁某某的死亡情形进行工伤认定。被告经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丁某某的死亡情形不予认定、也不予视同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丁某某突发疾病后虽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发病时是在第三人的职工宿舍,其死亡情形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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